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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基础教育领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与规范管理的建议

来源:保育员培训中心 更新时间:2020-12-06 10:28 浏览次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58号建议的答复 教发建议〔2020〕568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基础教育领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与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58号建议的答复

教发建议〔2020〕568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基础教育领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与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层面,进一步加强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为《民促法》)完成修订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过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后,已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的出台,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促进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全部印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您在建议中,聚焦于对基础教育领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与规范管理,您所关注的领域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

  《民促法》明确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同样应当承担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相应社会责任。按照《民促法》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不同,相应的收费机制也不同。《民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中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意见》明确,为保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提出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二、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

  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支持方面,《民促法》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若干意见》中指出,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在安排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时,均统筹考虑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国家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20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全国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该政策覆盖所有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中央财政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此外,国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时,均涵盖民办学校。

  三、关于保障公民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问题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存在区别,因此在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制度,从政策上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同时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08年,原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民促法》中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相关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您提出的建议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完善对于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等内容,我们会认真研究吸纳。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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