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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积极出台幼儿园编制管理规定 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来源:保育员培训中心 更新时间:2021-03-28 07:55 浏览次数:
教育部简报〔2012〕第91期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积极制定出台幼儿园编制管理专门文件,加快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规定编制标准。各...
教育部简报〔2012〕第91期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积极制定出台幼儿园编制管理专门文件,加快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规定编制标准。各地公办幼儿园编制按教职工与幼儿1:6—1:8核定,寄宿制幼儿园配备比例按1:5—1:7的标准适当提高。山东省对于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可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核增附加编制,对于山区湖区幼儿园、多民族教育或特殊教育幼儿园可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核增附加编制。陕西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配备教保人员不少于3名(两教一保或三教轮保),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1名保育员。浙江省规定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5-1名保育员,寄宿制班平均每班配2名保育员;10个班以下幼儿园可配1-2名园长,10个班及以上的可配2-3名园长。

  明确编制来源。黑龙江明确公办幼儿园编制主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及差额补助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在满足本地中小学义务教育基本需要前提下,从富余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陕西省明确公办幼儿园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浙江省明确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等教职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保育员、炊事员以及其他工勤人员等幼儿园辅助岗位人员配备,应采用招聘编外人员或实行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

  加强编制管理。各地根据适龄入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适时对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定期督促检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山东原则上每3-5年核编一次,核编后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健全完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配套约束机制。贵州把把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纳入“县级党委主要领导督查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黑龙江幼儿园事业编制总额的30%实行定编不定人,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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